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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刻不容缓

2000-12-06 来源:光明日报 廖移海 我有话说

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虽然还不久,但它的发展速度却非常迅速,它给社会、经济、法律等各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已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应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电子商务的使用和普及将会逐渐发展到内外结合,跨行业、跨部门的横向、纵向相结合,成为未来人们经商的最重要手段。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电子商务将搅乱我们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

今年初,一位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1号议案”——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涉及到商家、金融、电信、公正、ISP和消费者等许多方面,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从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必将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缺乏法律管辖的电子商务世界,对政府而言,网络贸易已经成了税收“漏斗”。对消费者而言,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使得网上购物的权益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由于网上金融的发展尚不完善,网上黑客可能随时出现,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远远低于有形交易,尤其是个人隐私问题更是无法保障。对生产厂家而言,欺诈可能更是无处不在,信誉无从保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是,有关电子合同的描述还只是粗线条的,还缺乏详细的具体内容,实际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从体系上、组织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也还未完全成熟。这就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许多问题。

从“商务”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而这个平台是一个不受国界限制、法制建设又严重滞后的全球性网络,存在着涉及面广的各类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将传统的迂回经济转变为直接经济,交易范围扩大,信息流、资金流的速度和强度大增,交易者身份、交易场所、交易权限虚拟化。同时,国际化的电子商务还面临着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现行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千差万别的难题。

要给电子商务立法,首先国家要有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战略性的体系。政府直接参与指导立法是实施电子商务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如新加坡就于1988年在贸易发展局的大力推动下,成立了“新加坡网络服务公司”,虽然该公司是私人公司,但其股东都是官方机构,如贸易发展局、港务局、电信管理局和航空运输局等部门。

电子商务这种“无纸贸易”对传统法律的挑战日益严重。有关专家认为,这种矛盾虽然不断尖锐化,但还是有一部分法律障碍可以通过一些部门法、司法解释以及用户协议,从现行法律中得到暂时缓解或解决。同时也应看到,现行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合同法中一些沿习已久的规定,势必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加以修改,甚至废除。相应地,一些新的法律将会应运而生。

专家们认为,在立法模式上,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分两步走,即先从个别法规入手,如修改合同法、贸易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实施中关于书面文件、签字、证据力等的规定;到时机成熟时,再统一起草电子商务法或电子贸易法。第二种模式是由点到面的方式,由于电子商务的使用是从不同部门开始的,如外经贸部、经贸委、信息产业部、海关等,因此,在时机不成熟时可以先分别订立修改这些部门的法规。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规定不能违背基本法律规定。与此同时,在各点的不断实践中逐步开展连点成面的统一立法。

但要真正给电子商务立法,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世界各国的法律不统一,协调成了最大难题。由于电子商务是无形无疆的,通过网络可以在瞬间内到达世界各地,而各地法律法规又千差万别。其次,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交易行为。第三,立法可能会束缚电子商务的效率。第四,目前的消费者法、合同法、私人法和其他法律皆是建立在传统的有形贸易上,不适用于无形的网络经济。第五,技术的发展还未达到能够完全控制网上交易的程度。

据悉,我国即将出台《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纲要》,该纲要将成为我国企业今后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按此纲要,我国将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推出管理办法,然后批准一些电子商务试点,从政策、资金、技术上加以扶持和推广,此外,我国还将成立一些机构,负责网上交易的仲裁。为推进信息化进程,纲要还将对政府部门联网、跨行政区域的信息化系统以及在大中型企业中发展电子商务采取推进措施,尤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大中型企业中逐步建立集生产、制造、研发、管理、决策为一体的内部信息网络系统,引导其发展B-B的电子商务。相应的安全性问题、交易主体合法性尤其是经营范围的合法性问题、电子数据和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以及认证问题,就成为了我国目前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的一些试点省市已经着手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协调电子商务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法律纠纷,这将有力地推动全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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